上海应用技术大学学科建设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15-11-24 浏览次数: 397

 

 

 

上海应用技术学院学科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科建设是学校内涵发展的核心工作之一,体现我校卓越工程师培养为区域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高层次人才和智力支撑的办学理念和办学定位。学科的建设成果应以各种不同的形式体现在学位点建设和研究生培养、专业建设、课程建设以及师资培养之中。为加强学校学科内涵建设,进一步提升学校办学层次、特色与整体水平,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学科类别

一、 学科门类

学科门类根据国务院学位办2011年颁布的《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确定。

二、 学科层次

根据学校学科建设需要,按二级学科分为校一般建设学科和校重点建设学科两个层次。

三、学科建设的目标与任务

(一)重点学科建设要着眼于经济与社会的发展,在科技创新、理论创新、教学研究与改革、师资培养及学科管理诸方面成为学校学科建设的典范。其具体目标和任务是:

    1.要瞄准国内外同类高水平学科,建成具有国际视野的学科,有2-3个以上稳定的研究方向并形成特色,能够承担省部级以上的重大科研课题,能解决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2.要力争取得较好的科研成果,产生较好的经济或社会效益。校级重点学科须获得市级以上奖项。

3.在教学改革中起示范带头作用,承担本科生和研究生及高层次学术骨干的培养任务。

4.逐步建成年龄、知识、职称等结构合理,思想素质好,业务能力强,能团结协作的学术梯队。

5.学术空气活跃。建设期内,除参加全国性、国际性学术活动外,市级、校级重点学科要分别主办(或协办)1次国际、国内较高级别的学术会议。

6.鼓励重点学科积极开展国际合作研究与学术交流,建设高水平的联合实验室或研究机构。

7.紧紧围绕学位点建设,在不断提高自身建设水平的基础上,加强一级学科硕士点和专业学位点的建设工作,为学校申报工程博士点奠定学科基础。

(二)一般学科建设要着眼于区域经济与社会的发展,培育和提升科技创新、理论创新、教学研究与改革、师资培养及学科管理的水平,逐步建设成为校重点学科。

第三条  研究基地和科研机构

研究基地和科研机构是学科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聚集和培养优秀学术人才的平台。研究基地应围绕国家和上海市发展战略,针对学科前沿和社会经济发展中的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组织高水平的科学研究活动。

相关管理参照《上海应用技术学院研究机构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章   学科建设的组织管理

第四条  管理模式

学科建设在校内实行校、院、学科点三级管理。校规划与学科建设办公室负责学科建设的管理、协调和监督。

第五条 学校职责

一、制定学校学科建设规划与管理的法规文件。

    二、制定学校学科经费的安排计划。

三、审查学科的建设规划、年度建设计划和经费预算,审核学科经费的执行情况,审批大额经费的开支。各职能部门负责学科建设专项经费开支的日常审批。

四、督促、检查、协调学科的建设。

五、制订学科建设的评估方案,组织学科的检查、验收工作。

第六条 学科依托部门职责

一、对学科负责人进行提名,对本院重点学科建设经费预算进行预审。

二、二级学院学术委员会指导和协助本部门学科建设。

三、对学科建设目标的实现和各项任务的完成负有落实、监督与协调责任。 

第七条  学科负责人职责

一、根据学科建设总目标,全面负责制订本学科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报学校学科建设办公室和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组织实施,并完成计划。

二、根据建设期间经费安排,制定年度经费预算计划,完成计划,并提交上年度经费决算报告。

三、组织科研与教改活动,完成科研和教改任务。

四、组建学术梯队,优化师资结构。

五、及时合理添置仪器设备、图书资料,改善学科建设条件。

六、组织学术交流,扩大学科影响。

七、完善学科建设的档案,提供学科建设的各种资料、信息。

八、按时完成主管部门下达的各项任务。

 

第三章  学科建设项目的申报和遴选

   第八条  学科建设的申报

学科建设项目申报以上海应用技术学院学科建设发展规划为依据。学科建设项目分为校级一般学科建设项目、校级重点学科建设项目。由学科办发申报通知,按相关要求进行申报。

第九条  学科建设项目的遴选

一、市级及以上学科建设项目的立项遴选由所在学院学科点申请,并经所在学院学术委员会论证通过,报学校审批,审批后向上推荐。

二、校级学科建设项目的立项需由学科点按学校规定的要求和程序提出申请,报学科所在部门的二级学术委员会初审同意后,报校规划与学科建设办公室复审,经相关领域专家评审后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审定。

三、已批准建设的项目,承建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与学校签定项目建设任务书,制定项目实施计划。规划与学科建设办公室下达项目启动建设通知。

 

第四章  学科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管理

第十条  各学科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由学科负责人组织制定。制定时,必须严格按照学科的建设标准,以及学科建设任务合同书中的条款要求来进行。

第十一条  学科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必须求真务实,要有较强的操作性,要按时、按质、按量具体落实到人。

第十二条  学科建设要与实验室、课程建设有机结合起来,对提高教学质量起推动作用。

第十三条  学科的实验室、资料室和重要研究项目要参照国家重点实验室和重点研究基地的管理办法,实行对外开放。

 

第五章  学科建设经费管理

第十四条  学科建设经费包括政府财政拨款、学校拨款和学校配套经费及其它渠道筹集的经费。校级重点学科、一般学科学校拨款。

第十五条  学科建设经费必须专款专用,合理使用,严格审批。学科建设经费的开支范围主要包括:仪器设备费,图书资料费,情报信息、网络建设费,科研业务费,学科梯队建设费,人才培养费,教学改革与教学研究费,试验与材料费,学术交流费等。

第十六条  要严格执行经费预决算。制订经费预算和使用计划时,要广泛征求学科成员的意见后,送规划与学科建设办公室和财务处审核。

第六章   学科建设考核与激励机制

第十七条   学科建设项目组应定期召开会议,检查项目进展情况,分析存在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安排下一步的建设任务,并对项目建设过程建立档案记录。

第十八条   规划与学科建设办公室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和专家按年度或分阶段对学科建设项目进行检查。

第十九条   年度或阶段检查结果分为优秀、良好、暂缓执行和终止建设。建设内容或建设进度不符合建设任务书要求的项目视为暂缓执行项目,暂缓执行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及承担学院应向规划与学科建设办公室提交限期整改报告,待验收合格后方可继续执行,限期整改后仍不合格的项目视为终止建设项目。同时,检查结果将与下一年度学科建设经费下拨直接挂钩。

第二十条  学科建设项目组必须严格按照项目建设任务书规定的内容和进度执行,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一般不作调整。如果确实出现未预见的情况而必须进行调整的,则须报规划与学科建设办公室批准。

第二十一条  验收工作由主管校长牵头、规划与学科建设办公室、财务处、审计处、资产处参与,组织聘请专家组成验收组。验收结果分为:通过验收、改进后通过验收和不通过验收。改进后通过验收的项目应按规定限期完成整改,不通过验收的项目应在限期整改后重新总结和申请验收。

第二十二条  在项目建设中完成项目预期建设目标、成绩显著和效益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学校给予表彰和奖励,并在后续学科建设项目中优先资助。学科建设项目的完成情况与项目负责人及二级学院的年度考核挂钩。

对于未通过验收的项目,其项目负责人及所在二级学院在一定时间内不得再申请新的学科建设项目。对于建设过程中出现重大失误者,按有关规定追究项目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通过验收的项目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材料归档工作,项目组将本项目建设中形成的相关材料装订成册,按规定交至规划与学科建设办公室存档。

第七章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校规划与学科建设办公室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上海应用技术学院

2015.1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