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应用技术大学研究机构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15-11-24 浏览次数: 277

 

上海应用技术学院

 

研 究 机 构 管 理 办 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校组建的研究机构是通过搭建平台,集中学校科研力量,开展科研工作,促进学科建设,推进产学研工作和提高学校科技综合实力的重要组织形式。

学校校级科研机构(以下简称科研机构)的设置,应有利于我校科技工作与重点学科建设持续、稳定、协调的发展,有利于集成校内外相关学科的资源、科技和人才优势,形成科研团队共同争取国家和地方的科学研究与科技开发项目;有利于形成在国内相关学科领域具有优势和特色的科研基地和人才培养基地,并逐步升级为国家、部省级重点科研基地。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如下四种类型:

1.国家级研究机构:获批建立的国家级研究基地;

2.省部级研究机构:获批建立的上海市和国家部委研究基地;

3.校级研究机构:学校组织的跨部门、跨单位的研究基地;

4.院级研究机构:学校二级部门为主体成立的研究基地。

为了规范和加强对研究机构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研究机构的申报与评审

 

第三条  设立研究机构条件

1.申报领域应属于学科前沿研究领域、国家或地方发展急需的学科领域或交叉学科领域。由学校根据科研和学科发展需要专门成立的交叉学科科研机构的建设和管理由学校另行规定。

2.有明确的研究方向和中长期研究目标。

3. 研究机构负责人一般应为校内在编教学、科研人员,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0周岁;研究机构人员组成:校内人员总数一般不得少于5人,校外兼职人员人数不限;研究机构应拥有在该领域内具有一定水平的学科带头人,及一支高水平的学术研究队伍。

4.在科学研究和人才培养方面已取得一定成绩,有稳定的研究方向和经费来源,有开展研究的基本环境条件。

5. 新申请的科研机构研究方向不能与已设科研机构重复,机构组成人员参加科研机构数不能超过2个。

6.研究机构章程。具体包括宗旨、目标、机构设置与职责、人员聘任、负责人权限、任职年限、任免程序、资金来源与筹措等内容;研究机构日常运行与监督管理机制;研究机构的发展规划。

第四条 研究机构申报

1省部级及以上研究机构的申报可由规划与学科建设办公室会同相关二级学院联合组织申报,二级部门与外单位联合申报须经规划与学科建设办公室审查备案。

申报时间:根据上级部门要求申报。

2. 校级研究机构:跨单位组建的研究机构以二级部门为单位申报,跨校内二级部门组建的研究机构可以由相关学院单独或联合申报。申报材料包括:《上海应用技术学院研究机构申请表》、研究机构章程和日常运行与监督管理条例。将相关申报材料在OA流转后,提交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具体流程见附图。

申报时间:每学期第一个月内。

3.院级研究机构:以二级部门为单位申报。申报材料包括:《上海应用技术学院研究机构申请表》、研究机构章程和日常运行与监督管理条例。将相关申报材料在OA流转后,经分管副校长审批成立。流程参照附图。

申报时间:每学期第一个月内。  

 

第三章  研究机构的管理

 

第五条   省部级及以上研究机构管理

1.研究机构负责人由学校任命,骨干成员和研究活动场所相对固定,根据自身科研情况和业绩可向学校相关部门申请一定的专职科研编制,其管理按照上级相关立项发文执行。

2.机构运行经费。建设期内,研究经费主要来源为上级部门专项拨款及研究机构自筹经费;建设期结束后学校根据研究机构建设情况在人、财、物上给予专项支持。

第六条  校级、院级研究机构管理

1.实行所长(主任或院长)负责制。所长(主任或院长)对研究所(研究中心、研究院)的业务、行政等工作全面负责,每个科研机构可设1-3名副所长(副主任或副院长),处理相关业务管理工作,以上人员由所在二级学院公示后任命。

2.骨干成员相对固定,所在二级学院应提供固定场所并提供开展科研所需的相应资源。

3.科研机构可根据需要申请变更机构名称和研究方向,并报规划与学科建设办公室审批。
    4.
校级、院级研究机构每年向学校主管部门递交年度工作总结及下年度工作计划;于次年的115日前报送规划与学科建设办公室。年度总结作为今后综合评估的依据。

5.由学校批准成立的科研机构由规划与学科建设办公室组织专家对照机构可行性论证报告的工作内容和建设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估,连续两年评估不合格,取消机构设置。

6.研究机构评估结果纳入依托二级部门考核。

 

第四章  附  则

 

第七条  原有研究机构待清理后重新发文公布,未经学校批准二级部门不得私自设置研究机构。

第八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学校规划与学科建设办公室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上海应用技术学院

2015.10.28

 

 

 

附图: